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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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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涵盖了生活垃圾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存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投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主要内容 分类标准: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垃圾分类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专项法律,第三章第三节明确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及时进行,逐步实现分类收集与运输,并积极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条例指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旨在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市和区县(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之纳入发展规划,确定目标并协调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敏滚世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4、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条例指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例概述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存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投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主要内容 分类标准: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公众教育和参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正在向着更加科学、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禁止关闭生活垃圾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需进行此类操作的,必须获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若拒不改正,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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